河南绿证绿电交易: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
近日,河南省发改委印发《河南省绿证绿电交易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的通知。
绿证既可单独交易;也可随可再生能源电量一同交易,并在交易合同中单独约定绿证数量、价格及交割时间等条款。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绿证交易最小单位为1个,价格单位为元/个。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不得对交易进行限价或指定价格。
《工作细则》中绿证交易相关的部分规定如下。
绿证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卖方为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买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并网后,原则上当月完成上个月并网项目建档立卡。
集中式新能源项目,由项目业主填报信息,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批量推送至国家平台。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和自发自用项目,项目业主完成填报后,由电网企业统一提交。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统一提交,推动建档立卡全覆盖。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由国家能源局按月统一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不足核发1个绿证的当月电量结转至次月。
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 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对自发自用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常规 存量水电项目上网电量,现阶段核发绿证但暂不参与交易;
对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部分,核发绿证暂不参与交易;对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绿证既可单独交易;也可随可再生能源电量一同交易,并在交易合同中单独约定绿证数量、价格及交割时间等条款。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绿证交易最小单位为1个,价格单位为元/个。
绿证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挂牌交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
(一) 挂牌交易。卖方可同时将拟出售绿证的数量和价格等相关信息在多个绿证交易平台挂牌,买方通过摘牌的方式完成绿证交易和结算。
(二) 双边协商交易。买卖双方可自主协商确定绿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并通过选定的绿证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和结算。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鼓励双方签订省内、省间中长期双边交易合同,提前约定双边交易的绿证数量、价格及交割时间等。
(三) 集中竞价交易。按需适时组织开展,具体规则待国家另行明确。
《工作细则》中关于绿电交易明确: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绿色电力交易中,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交易进行限价或指定价格。
另外,为了加强绿证绿电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纳入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范围,跨区域购入绿证交易对应电量,按绿证交易流向计入受端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受端省辖市通过绿证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所需节能量的50%。
《工作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的绿证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