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储能调度运行,建立科学调度机制
近日,青海省发改委发布《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本条例所称清洁能源产业包括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以及地热能、绿氢等其他清洁能源产业。
文件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储能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布局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熔盐储热、重力储能、氢储能等项目建设,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多元储能体系。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优化储能调度运行,建立科学调度机制,发挥储能调峰作用。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清洁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电价承受能力、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等实际,加快水电等调节电源建设,提升火电保障与灵活调节能力,提高清洁能源电源外送能力,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推进抽水蓄能与新型储能协同发展,提升清洁能源消纳水平。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优化电源、电网、负荷、储能电力运行协同调度机制,增强省际间资源互济能力,利用电网盈缺互济和相互调峰错峰优势,加大跨省跨区绿电消纳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链协同发展,推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风光制氢一体化等项目建设,探索绿电直供模式创新,推进清洁能源产业集群化发展,壮大以清洁能源发电成套装备、关联设备制造为主体的产业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覆盖绿色设计、规范回收、高值利用、无害处置等环节的风电、光伏、储能等设备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健全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强化资源再生利用能力,稳妥推进设备再制造,依法规范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原文如下:
《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三号)
《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