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自用电量比例不作要求!浙江分布式新政征求意见!
6月9日,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文件提到:
1、一般工商业自用电量比例不作要求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
2、大型工商业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逆功率保护装置。
3、农光、渔光、小型地面归于集中式管理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在2025年1月23日(含)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但无法于2025年5月1日(含)前建成投产,需变更备案为集中式光伏项目。
变更备案后的集中式光伏项目如在2025年5月1日(含)前已取得接网意见,视为纳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无需另行申报,该类项目上网模式可选择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要求,推动我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省能源局编制了《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9日至6月16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并注明“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反馈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杜国伟;
联系电话:0571-87052582;
电子邮件:zjnyjxnyc@163.com;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
邮编:310025。
企事业单位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组织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附件: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能源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