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储能、虚拟电厂以自主选择“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 方式参与
近日,宁夏发改委发布《宁夏电力现货市场第六次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显示,为积极稳妥推进宁夏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奠定长周期结算试运行基础,宁夏拟于5月29日至7月31日(5月28日至7月30日分别组织5月29日至7月31日的日前现货交易),其中6月1日至7月31日开展实际结算,其余时间仅调电不结算。
方案明确,本次结算试运行交易品种包括开展中长期市场,省内日前、实时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开展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融合。
参与范围除包括发电侧(区内已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公用燃煤发电企业、 参与中长期交易的集中式新能源场站)、用户侧(区内已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的电力用户),还包括符合相关要求的储能、虚拟电厂。
其中,储能要求为:电网侧储能(充电功率在1万千瓦及以上,持续充电时间2小时以上),满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5年电力中长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运行〔2024〕 952号)市场注册条件。
方案明确将“检验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现货市场、调频市场等功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列为方案的主要工作目标之一。
现货交易申报方面,方案明确:储能、虚拟电厂以自主选择“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 方式参与。其中,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的,采用市场主体申报的缺省信息出清,缺省值也未申报的,发电侧按照现货最低限价40元/兆瓦时申报,用户侧按照中长期交易曲线申报,储能未申报则不进行调用。
另外,方案还明确了储能补偿机制。考虑到储能在电网实际运行中对新能源偏差和波动的重要作用,同时目前储能容量补偿政策尚未明确,因此本次结算试运行期间,电网侧储能在区内火电机组平均出力低于50%时段期间的充电电量,按照基准电价(259.5元/兆瓦时)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由新能源企业(含直流配套新能源)按照上网电量进行分摊。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