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配海风等不纳入主体范围,每年10月组织竞价!海南136号文竞价细则征求意见发布
7月15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等两个细则意见的通知,包含《海南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竞价实施细则》明确,适用于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且未纳入机制执行范围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 每年10月组织符合条件的增量项目参与竞价,集中式项目以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为投产时间,分布式项目以实际并网送电时间为准,不一致的可办理变更备案。 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2025年6月1日前已明确电价的光热项目、竞争性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不纳入竞价主体范围。 竞价成功后,未投产项目实际投产时间较申报时间延迟6个月内可保留结果,超6个月则结果作废且取消三年内竞价资格。 《差价结算实施细则》提出,新能源结算电费由市场交易结算电费和差价结算机制电费组成,后者按特定公式计算。同时,申报充足率需满足要求,若申报电量规模不足,竞价电量规模将自动缩减。此外,对于实际容量超出核准或备案容量一定范围,导致实际发电利用小时数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的项目,经电网企业公示后,次年起不再纳入机制,还明确了不同类型新能源的典型厂用电率及合理利用小时数确定方式。 在此之前,海南发改委曾下发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海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给出了分类项目组织竞价时每类的竞价上下限。(详见海南新能源上网电价改革方案出炉:市场定电价,征求意见中)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