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储界网,全球中文储能门户!主办单位:江苏省储能行业协会
国家发改委:全额保障收购可再生能源!未按规收购,由电网赔偿并罚款!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20 14:35:10 阅读次数:1070

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正式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 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办法》所称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一)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二)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按照以下分工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


(一)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


(二)电力交易机构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


(三)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


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富余容量进行消纳。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者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他情形。


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安全约束、电网检修、市场报价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的,对应电量不计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记录具体原因及对应的电量。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5 号)同时废止。


原文如下: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
2、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如因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引用的图片(或配图)、内容涉及版权问题,可联系我们直接删除处理(请在30日内进行)。
3、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4、以上网站相关事宜可联系:13851427128 邮箱:xuhuan@jsesa.com.cn
©储界网 Chu Jie Wang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1053254号-1         投稿邮箱:xuhuan@jses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