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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上光伏征求意见:用海面积不超65%、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
作者: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2-10-09 11:06:17 阅读次数:2061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此文件为征求意见稿。

《管理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原则、规划布局、用海控制指标、审批要求、监管要求等5方面进行了意见征求。文件显示,海上光伏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管控并满足各类空间管制要求,同时处理好与海水养殖、海上交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做好海上光伏项目空间布局引导,支持分层设权综合立体使用,鼓励远岸开发。

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允许或兼容光伏用海的功能区选址。严禁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布局建设光伏项目。支持在已开发利用的养殖用海等适宜区域开展立体分层设权。

同时,明确光伏项目用海控制指标,对开放海域的桩基式光伏项目,从光伏阵列离岸距离、光伏阵列投影面积比、光伏工程桩基面积比等三项指标明确用海控制要求。其中,光伏项目用海总面积包含光伏阵列、逆变箱、集电电缆、检修通道、消浪设施、升压站等主体工程使用的海域面积及其他预留空间,控制值为不超过65%。

明确海上光伏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要求、审批路径、海域使用金缴纳要求和不动产登记要求,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光伏发电项目,应重点论证权属关系、利益补偿、矛盾化解机制等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其中海上光伏项目的出让方案中应明确要求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未缴清全部海域出让价款的,不予受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申请。

具体细节如下: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光伏项目用海保障,我厅起草了《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询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杭州市西溪路11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hdglc@sina.com。

联系人:陈昳 电话:0571-88877247。

附件:1.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2.起草说明_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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